您目前的位置 : 首页 >> 还原型辅酶 >> 正文

调整员工岗位须协商一致

日期:2016-8-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案情简介:陈某于2007年与湖南某电气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副总经理职务。2012年9月24日,陈某当选为公司董事,之后卸任副总经理职务改任总工办主任一职。

2013年1月1日,公司与陈某又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陈某从事产品开发部经理岗位工作。2014年2月12日,申请人辞去了产品开发部经理一职,保留总工办主任职务。201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免除陈某总工办主任职务和其他现有管理人员职务,陈某作为董事参加了该会议,并对上述决议投了赞成票。

2014年7月28日,公司下达了《关于公司人事和管理调整的通知》,确认免去陈某总工办主任职务,陈某亦未表示异议。在2014年7月免去总工办主任之前,陈某的工资约为14200元/月。2014年8月开始引起癫痫病的主要病因,公司聘任陈某为高级顾问,工资调整为5000元/月,期间不需考勤。

陈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与公司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其职务是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无权解除该职务,公司采用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待遇,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少年癫痫的危害,要求继续履行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恢复原14200元/月的工资待遇。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议免除申请人总工办主任职务和其他现有全部管理人员职务,陈某作为公司董事全程参与此次会议,陈某在行使董事职权过程中,已经明确知晓其作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实际已经发生变化,申请人对董事会决议投了赞成票,应视为陈某与公司就工作岗位的调整协商一致。之后公司下达《关于公司人事和管理调整的通知》,采用书面形式再次确认免除陈某总工办主任职务,陈某并未表示异议。因此,对陈某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陈某被免除总工办主任职务后,公司考虑实际情况聘任其为高级顾问,期间不需考勤,不再负责原来的工作内容,陈某提出恢复原14200元/月的工资待遇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按劳分配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同样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原则,而工作岗位的变动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所以此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协商一致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对某一件事情进行商量,最终求得双方一致认同的处理办法北京儿童癫痫病治疗费用。具体到本案中,陈某认为公司采用董事会决议形式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妥,实际上公司在董事会上涉及有关陈某工作岗位变动的内容就是一个与陈某协商的过程,陈某作为董事参与了该会议,并投了赞成票,可见陈某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并无异议,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还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应当对这里所指的书面形式做扩大的理解,并不仅仅局限于正式的合同或协议。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内容经常变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要求,正式的书面变更合同很多情况下难以形成。因此这里的书面形式,应当理解为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书面材料,比如上述案例中的《人事和管理调整的通知》等。

(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周勇洪)

>>

友情链接:

水底摸月网 | 度娘刘冬天天向上 | 怎么在网上查违章 | 什么是技术交底 | 浏阳团购网 | 保时捷中文名 | 魔声标志